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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台州市亚都贸易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1日】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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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台州市亚都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戴家村14号
  邮编:318000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
  采购人:广安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柯家井158号
  质疑供应商认为广安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省十五运会服装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6012026000044)的采购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2026年4月27日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邮寄了书面质疑,经审查相关资料后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于4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质疑供应商台州市亚都贸易有限公司称: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成都伟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为无效声明,其生产制造商艾图爱(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楼10层11B,而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公园北路19号院南海绿茵国际5号楼,属于虚假声明,不符合《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填写要求,中标供应商以虚假《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享受了实施本国产品标准的20%的评审价格扣除后获取中标,应当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结果无效。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关于实施本国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艾图爱(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认为:质疑事项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成都伟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3.成都伟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质疑事项的说明;
  4.艾图爱(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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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