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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成都友滋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8日】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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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成都友滋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青年路78

联系人及电话:朱杰15388440722

采购人名称:四川省广安友谊中学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152

成都友滋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3711四川省广安友谊中学采购智能交互一体机(智慧黑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106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712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712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将我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为无效投标文件,其

原因是我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没有送检人、审批人签字。智能交互一体机(智慧黑板)设备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项目,我公司人员在等待专家组发起二次报价通知时,收到我公司在符合性审查中被评定为无效供应商,收到时间为20237721:41分。在2023710日上午10:55分,与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办事人员询问了无效原因,被告知是因我公司提供证明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中,没有送检人、审批人的签字,被判定为无效供应商。

事实依据:根据我公司与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的查证,能够证明我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的内容里包含送检人、审批人签字。我公司投标文件属于有效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便视为实质性响应,公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完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该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存在故意针(对)、排斥投标人违法行为。此次结果,导致我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造成我公司人力、财力、物力的损失。

质疑事项2: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该本着客观、公正、严谨的态度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且评审依据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而不是凭感觉,凭主观意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成员已经脱离评审依据的原则。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对检测报告提出要求: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便视为实质性响应,并未对检测报告的其他事宜做出明确、具体要求。对于形成投标文件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电话核实、发函核实等办法查验,而不是通过主观意识判断,就认定为无效。

请求:1、按照法律规定的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2、公示违规处理结果。3、对项目进行重新评审。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根据对成都友滋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响应文件的核查,该公司在《产品技术参数表》中提供了规格型号为YT-86H4C-D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HXTS2307030010122,报告共提供了10页,其中第2页有检测、审核、批准人签名;在《其他证明材料》中也提供了该检测报告,但是报告只提供了9页,无第2页的检测、审核、批准签名页。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该项所有参数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我中心认为成都友滋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响应文件《产品技术参数表》中提供了完整的检测报告,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予以认可。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1质疑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相关规定,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贵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属于应当书面澄清的情形。我中心通过核查贵公司响应文件,该项目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情形。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2部分质疑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成都友滋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响应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

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第五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供应商工作人员、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根据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令)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1成立,质疑事项2部分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该项目不属于重新评审情形,贵公司请求3不予支持,请求12不属于我中心职能职责。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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