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广安振兴车业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护安汽博城
联系人及电话:王涛,13541854556
广安振兴车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就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征集2023-2025年度广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5116012023000007)通过现场提交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6月30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第三章征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3.3条的技术要求的第2条服务标准中,明确规定: (1)最高限价:维修工时费*50%,(2)维修所需配件以实际购进价结算,(3)除收取工时费、材料费(按实际进价收取)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文件中两次说明,维修的配件(材料费)只能按实际进价收取,也就是说采购配件所产生的物流费用、仓储费用、资金利息、人员工资等采购成本只能用收取的工时费来折冲,所需金额约占工时费的12%,维修保养的人工工资约占工时费的26%,合计总成本为38%。也就是说本次投标,如果投标人收取的维修工时费折扣率低于38%,也就低于了成本价,而这次入围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维修折扣率超过 (等于) 38%,有一家只有5%,有两家10%,这样的折扣率,请问他们的工人工资用什么来发?各项税费用什么来缴?场地厂房租金、维修设备、技术培训、员工社保、资金占用利息等等用什么来付?这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本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条中的第7条: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应该废标。
请求:废标。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根据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第二章2.1第7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响应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在框架协议电子采购系统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该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未要求供应商提交书面说明,则视为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响应报价没有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出现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都严明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我中心认为贵公司质疑中关于成本的计算是对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核算,不能作为所有供应商的成本核算依据;物流费用、仓储费用、资金利息、人员工资等成本,由于组织、管理等差异,不同的供应商可能出现不同的成本数据。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按照94号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