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广安市广安区尚品电器经营部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宏志大道691号
联系人及电话:苏明华,13882657309
采购人名称:四川省广安友谊中学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152号
相关供应商: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北段38、40号附1、2号
广安市广安区尚品电器经营部于2023年6月14日就四川省广安友谊中学采购广安友谊中学官盛校区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098)通过现场递交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6月14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6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响应。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3.3要求。其3P桂机实质性要求参数为: (★5. 制热功率:≤2950W;)。中标人(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响应型号:海信KFR-72GW/G860D-X1。根据海信公司公布的参数。KFR-72GW/G860D-X1的制热功率为3000W。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参数。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响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3.3要求。其1.5P挂机要求参数为:6.电辅加热:≤1000w(PTC); 中标人(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响应型号:长虹KFR-35GW/ZDHID(W2-G)+R2。根据长虹公司公布的参数。长虹KFR-35GW/ZDHID(W2-G)+R2的电辅加热为1050W。该项参数负偏离5%。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参数。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响应。
质疑事项2: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不满足。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3.3要求。其3P挂机实质性要求参数为: (★5. 制热功率:≤2950W; )。中标人(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响应型号:海信KFR-72GW/G860D-X1。根据海信公司公布的参数。KFR-72GW/G860D-X1的制热功率为3000W。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参数。所以: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未满足实质性要求。
请求:1废除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人资格。2对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罚。3按国家相关法规对本项目进行更正。4根据(广安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参与本项目验收。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和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说明,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根据对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和质疑说明的核查,其提供的响应产品铭牌标识显示海信KFR-72GW/G860D-X1的制热额定功率为2920W,长虹KFR-35GW/ZDHID(W2-G)+R2辅热电加热额定功率为1050(PTC)W。我中心认为其对3P空调“★5.制热功率:≤ 2950W;”的响应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官网资料作为参考并不能证明该项参数为虚假响应;对1.5P空调“6.电辅加热:≤1000w(PTC);”的响应为负偏离,但该项为非实质性参数,允许负偏离,且其在产品技术参数表中的响应参数与其提供佐证资料一致,未发现其虚假响应。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根据对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和质疑说明的核查,其提供的响应产品铭牌标识显示海信KFR-72GW/G860D-X1的制热额定功率为2920W。我中心认为其对3P空调“★5.制热功率:≤ 2950W;”的响应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官网资料作为参考并不能证明该项参数不满足,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2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质疑说明。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贵公司请求1、2、3不予支持,请求4请贵公司按照《广安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规程》依规申请。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