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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四川鑫致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6日】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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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四川鑫致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内塔路406

联系人及电话:覃志远18160126820

采购人名称:四川省广安友谊中学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152

相关供应商: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北段3840号附12

四川鑫致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3614四川省广安友谊中学采购广安友谊中学官盛校区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098通过现场递交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614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614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关于中标人虛假应标获取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中标结果公告”中的KFR-72GW/G860D-X1设备,根据我司查询官网数据印证,该设备制热功率为: 3000W,而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3.3标的名称:3P空调”中描述要求为:★5.制热功率:≤2950W,其中标型号规格参数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请求:我司望贵方验证中标人投标产品参数核实,并对中标结果进行重新评定。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和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说明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根据对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和质疑说明的核查,其提供的响应产品铭牌标识显示海信KFR-72GW/G860D-X1的制热额定功率为2920W。我中心认为其对3P空调★5.制热功率:≤ 2950W的响应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官网资料作为参考并不能证明该项参数不满足和虚假响应。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质疑说明。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贵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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