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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5日】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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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7

联系人及电话:王春兴,13668078878

采购人名称: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朝阳大道二段166

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66广安市应急管理局采购广安市应急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基础支撑系统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012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67日收到质疑函,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67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广安市应急管理局广安市应急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基础支撑系统结果更正公告(第三次),略。

事实依据:根据事实依据,巴蜀云信息技术(广安)有限公司质疑回复(见附件一)中事项13456789的质疑内容以及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质疑回复(见附件二)中事项2的质疑内容不属于招标文件中无效和废标条款规定的任何无效或废标项(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及废标项内容见附件三),质疑成立仅属于扣分项。其中非带“▲”或“★”项共计79项,每项扣0.01分(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见附件四),总计扣除0.79分;质疑成立的事项中没有带“▲”或“★”项,不存在其它扣分。根据20230411日中标公告附件《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见附件五),我公司得分85.19分,扣除0.79分后,得分为84.4分,仍然排名第三,我公司仍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请求:鉴于以上的事实和依据,我公司要求废除广安市应急管理局广安市应急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基础支撑系统结果更正公告(第三次)中对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的关于废标的决定以及对项目做出的重新招标的决定,确认我公司为项目的中标单位。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贵公司在对巴蜀云信息技术(广安)有限公司和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质疑说明中,明确称:由于招标文件中,部分设备材料,规格型号要求中说明不清楚,我司在投标时,综合考虑这部分不好确认产品选型的设备均填写为“国优”。我司认为需要在实施前和业主方做详细的沟通和深化设计选型工作后才能确认品牌型号。投标时填写“国优”产品的清单项,我司中标后会在与业主方进行深入沟通的深化设计选型后,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不少于三家的品牌产品,供甲方选择。

通过贵公司说明,我中心认为贵公司填写的名为“国优”的品牌和制造商是不存在的,在合同履行中也是无法提供的,贵公司未对提供货物进行明确响应,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和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贵公司响应的不存在的品牌和制造商属于采购文件第二章2.7.2(实质性要求)第二款所列情形,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要求,其投标文件无效或取消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或认定中标无效。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质疑说明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不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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