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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0日】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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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朝阳大道二段399

联系人及电话:于水,15282691878

采购人名称: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朝阳大道二段166

相关供应商: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7号23单元4-4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于2023522广安市应急管理局采购广安市应急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基础支撑系统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012通过现场递交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522日收到质疑函,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523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本项目品目1-146,标的名称:控制器,该标的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且清单中应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该标的所投产品品牌为华为,型号DBR-W0O,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该型号产品节能认证证书认证标准为CQC3114-2015,不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且清单》中A02010107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节能认证标准《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8380)要求,该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查询网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址:https://webdata.cgccms.com.cn/webdata/query/ZYCerti.do?chaxuntype-model&keyword=DBR-W00

质疑事项2:本项目品目号1-151,标的名称:网络行为审计,该标的属于信息安全产品,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该标的所投产品品牌为迪普,型号UAG3000V1.0根据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查询该型号产品认证证书,为过期失效,故,该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查询网站: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网址: https://p.isccc.gov.cn/CertSearch. aspx?ptype=2

请求:1对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我中心通过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书编号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证书状态:有效,认证项目:节能产品认证(不含建筑节能),规格型号:DBR-W0010VDC 2.25A (开关电源适配器: HW-100225C00 输出:5VDC 2A 9VDC 2A 10VDC 2.25A MAX。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2.15条载明“控制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我中心认为查询结果与证书相符,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1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我中心通过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书编号在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查询中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证书状态:有效,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版本号:迪普网络安全审计系统DPtech UAG3000V1.0。我中心认为查询结果与证书相符,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2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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