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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0日】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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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丰德羊西中心1409

联系人及电话:胡倩,18140094527

采购人名称: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朝阳大道二段166

相关供应商: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7

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522广安市应急管理局采购广安市应急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基础支撑系统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012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524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525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品目号1-160,货物名称:管理一体机,型号:启天M437未提供显示器节能产品。

事实依据:经查询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管理一体机”品牌联想,型号启天M437并非一体机,而是分体式台式电脑,启天M437只是其主机型号,而招标参数中要求提供不小于21.5英寸的显示器,根据财库(2019) 19文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显示器(A02010604显示设备、★A0201060401液晶显示器)应为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1)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型号中并未体现具有节能认证证书的显示器型号,应为无效投标。(2)招标文件要求的是“管理一体机”,而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为分体式台式电脑,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质疑事项2:品目号1-14“ABS散流器1”1-29“光模块2”1-32“七氟丙烷药剂1-46“无线路由器1-47“短信网关1-48“电话网关1-53“门禁电源1-55“翘板开关1-83“排烟风机1-84“光模块1”1-85“二级防雷器1-170“门铃”以上产品,提供的品牌和制造商均为“国优”。

事实依据:经查证,“国优”品牌并不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所投产品属于国家明确禁止的“三无”产品。早在20201月,四川省的一项政府采购活动中,就有投标人因为货物品牌写“国产”被认定投标无效,采购人的依据是未找到名叫“国产”的产品制造商,也未找到品牌叫“国产”的产品,重庆拓前公司提供的“国优”品牌并不存在,属于提供虚假材料。

质疑事项3:品目号: 1-13,货物名称: NVR录像机,型号:DH-NVR5232-4KS3/I品牌:浙江大华。

事实依据:经查证此产品的规格参数为2U机箱,不满足招标文件不大于1U机箱的参数要求,重庆拓前公司在投标参数中也是不大于1U,存在虛假响应。

质疑事项4:品目号1-33“信号输出节点2”1-43“信号接入节点1”1-88“信号接入节点3”1-109“LED显示屏1”1-196“信号输出节点3”1-197“信号输出节点1”1-206 “LED显示屏2”检测报告参数内容作假。

事实依据:经与所投厂家相关人员确认,以上产品型号对应的检测报告不满足招标参数,而重庆拓前公司在“技术指标和配置”评分项未见以上产品的扣分,疑似伪造检测报告内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请求采购中心对检测报告内容真伪进行查证(可通过投标人所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查验)

请求:请求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取消中标候选人“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和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说明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2.15条可知,管理一体机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应优先采购的产品范围,在评审得分/响应报价相同时,按供应商提供的优先采购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排列,所以采购文件未对提供管理一体机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作强制要求,也未要求提供管理一体机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因此质疑事1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质疑说明称:由于招标文件中,部分设备材料,规格型号要求中说明不清楚,我司在投标时,综合考虑这部分不好确认产品选型的设备均填写为“国优”。我司认为需要在实施前和业主方做详细的沟通和深化设计选型工作后才能确认品牌型号。投标时填写“国优”产品的清单项,我司中标后会在与业主方进行深入沟通的深化设计选型后,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不少于三家的品牌产品,供甲方选择。

根据该项目采购文件和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说明,我中心认为其在分项报价表中填写的名为“国优”的品牌和制造商名称是不存在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该公司未明确响应产品的品牌和制造商;根据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2.6“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相关条款,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对部分货物未明确品牌和制造商,会对项目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造成影响。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2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对“NVR录像机的参数要求第1条为不大于1U”,该条参数为非实质性参数,允许负偏离。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为经查证,但在质疑过程中未提供查证来源等必要的佐证资料,我中心认为事实依据不充分无法证明该条参数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3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4:根据对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的核查,其对品目号1-33“信号输出节点2”1-43“信号接入节点1”1-88“信号接入节点3”1-109“LED显示屏1”1-196“信号输出节点3”1-197“信号输出节点1”1-206 “LED显示屏2”响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我中心不具备鉴定资质,无法对检测报告真伪进行鉴定。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为经生产厂家确认,但在质疑过程中未提供生产厂家书面的佐证资料,我中心认为事实依据不充分无法证明该质疑事项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4不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

3.重庆拓前科技有限公司质疑说明。

法律法规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134不成立,质疑事项2成立且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因该项目无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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