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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0日】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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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57596163号第4层附206

联系人及电话:曾海彬,13527547731

采购人名称: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69

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519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物业服务(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071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522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522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我公司按照电子标流程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条款“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通过的,我公司是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中小企业,见附件中小企业查询截图。综上所述,我公司是属于通过采购文件实质性和符合性要求审查的供应商。

事实依据:我公司在本项目公告挂网后电话咨询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蔡先生联系电话: 0826 -2390216 (附件证据电话录

),被告知我公司因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公司名称多填写一个符号,评审委员会认为我公司的名称和盖章名称不一致,我公司被认定为评审条款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通过,将我公司废标。《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认定的无效标是指某一投标供应商因投标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但是我公司只是公司名称书写错误,并且只是多了一个符号,不属于法律上认定的重大失误的情形,不应该将我公司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请求:恢复我公司投标资格,本项目应当重新评审。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和原评审委员会的协助答复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3000071 包号:采购包1)是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中中小企业申明函属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范围,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中小企业申明函属于资格审查的一重要部分,必须完全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要求,资格才能通过。通过贵公司在本次提供的电子标投标文件可以明显看出贵公司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中承接企业为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而不是贵公司名称: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申明函属于资格审查的一个很重要的资格要件,必须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中小企业申明函的格式要求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填写中小企业申明函。由于贵公司中小企业申明函里面承接企业填写与投标企业不一致,认定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和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企业名称,而不是同一个企业名称。故认定贵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中第4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我中心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相关规定,“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带有符号“·”是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的,所以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将承接企业填写为“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应为明显的文字错误,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第十八条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在该项目的评审中,评审委员会未要求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澄清直接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相关规定。

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1成立。

事实依据:

1.该项目采购文件。

2.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响应文件

3.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

法律法规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对采购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邀请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第二十四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1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按照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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