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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7日】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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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南路2号

联系人及电话:谢金13882691260

采购人名称: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69号

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3月6日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保安服务(二次)(项目编号:N5116012022000200通过现场提交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提出质疑,我中心于3月6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3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质疑人按要求已响应招标文件,采购人在评标时认为质疑人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款第二项“供应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本项目的人员报酬,不能因为人员劳动争议影响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将质疑人投标文件认定为废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款第二项“供应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本项目的人员报酬,不能因为人员劳动争议影响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质疑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书》已经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质疑人《承诺书》明确承诺会按照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人员劳动报酬,同时也承诺如发生劳动争议,会积极、妥善处理争议问题,且愿意承担法律后果,即不会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所以评标时认为质疑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明显错误,质疑人《承诺书》中承诺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的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请求:要求招标人对本次采购项目依法重新组织招投标活动。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采购文件第三章3.2.2服务要求一、采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二)人员要求第三条“供应商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本项目的人员报酬,不能因为人员劳动争议影响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贵公司在响应文件《承诺函》中响应为“如因劳务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劳务务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贵单位可立即停止与我公司的保安服务合同,并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不仅是劳动工资发放,还涵盖辞退、辞职、工作时间等发生的争议,在贵公司的响应文件《承诺函》中未见除工资发放以外的劳动争议处置承诺。采购文件要求不能因为人员劳动争议影响本项目的合同履行,贵公司承诺的是采购人可立即停止与贵公司的保安服务合同,我中心认为停止合同会导致合同履行中断,必然会对项目合同履行造成影响,贵公司未实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不影响合同履行,应作无效响应处理。因此,贵公司质疑不成立。

法律法规依据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库【2014】214号)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贵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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