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大道3199号
联系人及电话:涂晓东,19524626687
采购人名称: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滨江东路98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集智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1号3栋8单元05A号
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就广安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学前学院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2000201)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3月1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3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结果通知书内中标单位提供主要标的信息中以下都没有提供制造商,没有制造商,如何有品牌?谁生产的?谁家的品牌?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虚假响应,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略
质疑事项2:中标单位提供的开标一览明细表中所有品项都属于三无产品,以下企业在天眼查中不是生产企业,更没有生产许可证,品牌型号规格是三无产品,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虚假响应,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略
请求:1.中标单位:成都集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厂家、没有生产经营范围及没有国家强制性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希望相关领导把中标单位依法按废标处理,并且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罚这家虚假响应公司。
2.我公司要求作为投标参加人身份参加此项目验收环节,监督中标单位的产品是否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产品交货,这是法律给我们的权利。
3.我司有保留进一步将实名向财政局、纪委举报。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我中心发布的《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前学院实训室设备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要求,主要标的信息货物类须公示: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规范未要求公示制造商。成都集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按照采购文件分项报价表的要求,在分项报价表中填写了制造商名称。另,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只有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才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因该项目不是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成都集智享科技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可以不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视为其不享受扶持政策,其做法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贵公司质疑虚假响应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通过对成都集智享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的核查,该公司响应产品均为其他公司生产,贵公司以成都集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不是生产企业,没有生产许可证来判定其响应产品是三无产品虚假响应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质疑事项2不成立。
事实依据:1.该项目采购文件。
2.成都集智享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1.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本项目按照财政部第94号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贵公司请求1不予支持,请求2按照《广安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