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成都恒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北京路66号5栋9楼920号
联系人及电话:申强,13272718388
法定代表人:唐文杰
成都恒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就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购城南片区“牛皮癣”小广告清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2000198)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1月11日收到,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评审组判定我司报价低于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要求。
事实依据:我公司严格遵从谈判文件要求,经过仔细核算,所报价格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工人工资均已达到广安最低工资标准(1970元/月),因谈判文件中只设定了项目工作人员的年龄(55岁以下),并未明确项目工作人员性别(详见第三章第四节第1条设备及人员要求),故,我司在综合考量后计划招录3名适龄人员,其余招录50-55岁间年龄段女性,因为该部分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只能签订劳务合同,无法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因此,费用预算中只计算了3人的社会保险,其余工作人员均购买意外险。
质疑事项2:对我司报价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未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第8条,要求我司提供相关说明,直接判定我司所报价格无效。
事实依据:谈判文件第二章第8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说明,应当加盖供应商公章,在谈判小组要求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否则视为不能证明其响应报价合理性。供应章不能证明其响应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注,供应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中均价40%的,谈判小组可以认为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
请求:重新审定我司投标价格,纠正中标结果,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和竞争性谈判小组的协助答复,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谈判小组认为:你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中拟派工作人员里包含的12名清理人员不购买社会保险,但城南片区“牛皮癣”小广告清理服务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本服务项目拟派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广安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你公司也在响应文件中对上述实质性要求做出了承诺。
我中心认为根据采购文件第三章谈判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3.2.2服务要求参数性质全部带“★”号,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根据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超龄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拟派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广安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风险,用工单位在能够购买工伤保险的前提下,不能以意外险代替工伤保险。
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谈判小组认为:谈判小组并未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无需供应商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我中心认为贵公司报价未低于最高限价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不满足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第8条所列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条款,所以不需要提交书面说明。
因此质疑事项2不成立。
事实依据:1.该项目采购文件。
2.竞争性谈判小组协助回复函。
法律法规依据: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
《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五)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按照94号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