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四川水之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699号
采购人名称: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兴安下街18号
相关供应商: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宝露路
四川水之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就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购广安市城南片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2000097)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2023年1月18日收悉,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1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涉嫌资质证书造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获得县区级(含)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得2分。注:投标人需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安市城南片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具有时效性,我公司有理由认为,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伪造资质证书以谋取中标。
质疑事项2: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业绩材料及人员工作履历造假。
事实依据:由于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的子公司,我公司有理由质疑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业绩及人员工作履历造假,人员业绩直接使用其子公司的人员业绩。
请求:1、请贵单位查证并核实无锡金沙田公司是否存在资书造假。2、请贵单位核实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混用其他公司人员业绩的行为。3、由于我公司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请贵单位上报采购人,由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暂停采购活动。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我中心经书面核查并与无锡市城市管理局相关人员电话联系,该局反映为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与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相符。我中心未发现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涉嫌伪造提供虚假材料。
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1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4个业绩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当地财政局官网查询相关资料,我中心认为其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2017年1月1日以来从事垃圾分类运营服务相关业绩”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其人员配备中提供的4名人员,均提供了与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并提供了甲方出具的工作履历证明,我中心未发现人员工作履历造假,未发现人员业绩直接使用其子公司的人员业绩的行为。
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1、2不成立,质疑相关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1、该项目采购文件
法律法规依据: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