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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

来源:【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5日】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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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宝露路

联系人及电话:汪静,18861619120

法定代表人:崔丽

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11月4日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购广安市城南片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项目(项目编号:N5116012022000097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我中心于2022年11月7日收悉,经审查相关资料后于1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水之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涉嫌资质证书造假。

事实依据①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获得县区级(含)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得2分。注:投标人需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见附件一)

②广安市城南片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http:/www.ccgp-sichuan.gov.cn/freecms/site/sichuan/ggxx/info/2022/8a69d6a8843402b3018435f060352b15.html)中附件“广安市城南片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项目评审情况表”(见附件二)

③我司通过在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见附件三)网站及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jfw.scjs.net.cn:8001/xxgx/Enterprise/eRyxx.aspx?isRc=O&id=4FA8569E55E11A6F1321DD0749922CB8544A87E2F486596FDECEDCFF7A082C1BD77BDB64BCB80C27)(见附件四)查询获知,该公司并没有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④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今第157号)第十九条规定(见附件五):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首先应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询可见,该公司并没有取得《道路坛输经营许可证》。可见该公司没有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资格条件。

综上,我公司有理由认为:四川水之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虚假应标,伪造资质证书以谋取中标。

质疑事项2: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水之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业绩材料及人员工作履历造假。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从事垃圾分类运营服务相关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3分,本项最多得9分。未提供不得分。注:从事垃圾分类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由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四个环节组成),签订的服务合同作为业绩的得分依据。”(见附件六)、人员履历证明中:“①从事垃圾分类项目全流程运营服务项目是指:项目由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四个环节组成。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投标人出据的证明材料作为服务经验的得分依据。②提供认证证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见附件七)

②我司通过对该公司近几年关于政府采购业绩查询显示(查询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四川水之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德盛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见附件八))近三年中标的项目均为污水处理设备、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备等,完全与本项目业绩要求:“从事垃圾分类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由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四个环节组成)”无关,我公司有理由质疑该公司业绩及人员工作履历造假。

请求①取消四川水之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②我司(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应确认我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③请求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监督机构依法处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司将依法保留投诉和行政复议等权利。

二、质疑事项答复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对质疑事项的核查和四川水之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说明现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我中心经与邻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电话咨询,四川水之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为真实有效的。

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1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根据对四川水之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核查,其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2017年1月1日以来从事垃圾分类运营服务相关业绩”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为该公司近几年关于政府采购业绩的查询,采购文件未要求提供业绩必须为政府采购业绩,另,天眼查等网上公开信息查询作为参考,并不能证明四川水之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业绩材料及人员工作履历造假。

因此,贵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贵公司质疑事项1、2不成立,质疑相关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1、该项目采购文件

2、四川水之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说明函

法律法规依据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理解,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市财政局依法提出投诉。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21115日 

责任编辑 : 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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